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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庭财产共计有1700余万元不能说清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被河北省地方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9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刑诉〔2015〕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58********,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路4**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石家庄市**原副主任、石家庄市**原主席,曾任**县县委书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石家庄市**党组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经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月10日,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国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5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任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干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河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拆迁、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负责人等2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3.718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其中包括现金、存折共计人民币477万元、价值人民币44.118万元的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金如意一套及劳力士手表一块。

1、2009年元旦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时任**县**镇党委书记任某某(另案处理)兼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提供帮助,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任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11年,王某某接受任某某的请托,使其入围为副处级干部人选并在上级组织部门考察时被重点推荐,同年8月,任某某被任命为**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处处长。同年9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其驻**县**镇办公室内,收受任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县温**镇党委书记智某某的请托,为其谋求担任**县财政局局长职务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智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同年6月,智某某被任命为**县财政局局长。

3、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中共**县团委副书记齐某某的请托,为其谋求担任平**县乡、镇长职务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同年6月,齐某某被任命为平山县岗南镇镇长。

4、2011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县教育局局长封某某的请托,为其兼任**县职教中心书记职务以落实副处级待遇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封某某被任命为**县职教中心书记。

5、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县**乡党委书记茹某某的请托,为其谋求担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同年10月,茹某某被任命为平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6、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县**乡乡长刘某甲的请托,为其谋求担任**县北冶乡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同年12月,刘某某被任命为平山县北冶乡党委书记。

7、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县大吾乡党委书记周某某的请托,为其谋求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份,周某某被任命为平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8、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县**乡乡长谷某某请托,为其谋求担任**县**乡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谷某某给予的户名为谷某某,账号为04020242010********,存款金额为10万元的存折一张。当月,谷某某被任命为**县宅北乡党委书记。

9、2012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县副县长刘某乙(另案处理)请托,为其在当选为**县副县长接受组织部门考察过程中重点向上级组织部门和领导推荐等方面提供帮助,在石家庄市名典咖啡广场附近,王某某通过其妻亢某某收受刘某乙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10、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甲请托,为其谋求将时任**县回舍镇党委委员的张某甲调入县直部门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张某甲被调入**县水务局任党组成员。

11、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和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在**县开发的“中天神韵”项目工程拆迁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等方面、以及为其实际经营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免予拆除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其中,2009年春节前,为使该公司承揽的**县项目工程能够加大拆迁力度,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0年下半年,为使该公司得到县政府优惠政策,王某某在石家庄市区内,收受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1年国庆节前,为使其公司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免予拆除处罚,王某某在**县**镇**宾馆内,收受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2、2009年8、9月份、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请托,为该公司在**县承揽建设的冶河公园东区综合开发项目提供帮助,王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孙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的工程垫资款兑现提供帮助,王某某在石家庄市区清水茶社,收受孙某甲给予的**县城丽水湾小区金水园价值44.118万元的跃层式房产一套。

13、2010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石家庄某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请托,为该公司在**县**镇投资的**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帮助,王某某在石家庄市其居住的**小区内,先后两次收受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4、2010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石家庄**学院(现更名为河北**学院)董事长孙某乙请托,为该校在**县建立分校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孙某乙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金如意一套。

15、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河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在**县开发“中山世纪广场”项目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请托,为解决该公司经营的马家冢铁矿避免因安全隐患、信访等原因被停产问题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平山县石闫路附近,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7、2011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请托,为该公司承揽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及在**县**村所购买土地的出让问题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赵某甲所委托时任**县政府党组成员、交通局党组副书记韩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8、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石家庄市**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乙请托,为该公司在**县投资开发的太阳能发电项目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9、2011年下半年、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房地产开发商人杨某某请托,为其在**县**旧城改造项目中进行房地产开发时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及石家庄市京州国际饭店门口附近,先后两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此后,杨某某以河北**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进行了上述房地产开发。

20、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酒店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丙请托,为谋求该公司经营的未经规划而违章建筑的驼梁假日酒店不被拆除事项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后该公司仅被作了罚款处罚,并补办了相关手续。

21、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津**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片区负责人赵某乙请托,为**县政府拖欠该公司的垫资款得以结算提供帮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赵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后经王某某批示相关领导和部门,使该公司结算了部分工程款。

22、201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揽的**县政府工程中所垫资的工程款谋求支付兑现事项提供帮助,王某某在石家庄市区内,收受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23、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某请托,为谋求该集团在**县开发的玫瑰园项目继续享受**县财政的优惠扶持政策事项提供帮助,王某某在石家庄该集团内部餐厅内,收受韩某某给予的劳力士手表一块。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庭现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562.905952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除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庭现有合法收入285.904207万元、涉嫌受贿非法所得479.6万元和劳力士手表一块外,现查明共计1797.401745万元的财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如意一套、手表二块等物证;2.任职文件、项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刘某、智某某、齐某某、甄某某、孙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且对已经查明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红

代理检察员:赵鹏光

2015年10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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