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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倒买倒卖冰毒,获利300元及有期徒刑十个月

  • Alpha
  • 2023-07-03
案例来源: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20XX年因吸毒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XX年因犯抢劫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XX年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抚望检刑诉[20XX]3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苏某于20XX年1月25日21时,接到李某(另案处理)电话,让其帮助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苏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转款人民币4000元后,联系贩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并在抚顺市望花区附近从吴某处取走0.8克冰毒,苏某购得毒品后,在抚顺市望花区XX小区附近将冰毒交给李某,苏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苏某于20XX年1月31日被相关人员抓获。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贩卖毒品罪赃款人民币300元。
 
【贩卖毒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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