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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贩卖毒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甲,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XX日18时许,购毒人员何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甲购买540元的毒品。
当日19时许,彭某甲在本区某某医院对面华莱士附近将一包净重0.38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两颗净重0.17克的红色颗粒状可疑物交付给何某某,并收取何某某540元。
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当场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从彭某甲处提取并扣押联系作案的手机一部。
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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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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