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亚某贩卖洛因净重0.32克,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亚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
 
2012年7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邕,被告人亚某,翻译人员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亚某窜至本市闵行区天山西路桥(近申浜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将1包海洛因(净重0.32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邰某(另案处理)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毒品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