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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犯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3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000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6]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228号家中,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80元的毒品海洛因二小包。
 
所得赃款挥霍,毒品被马某吸食。
 
2、2016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228号家中,向吸毒人员宁某贩卖4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所得赃款挥霍,毒品被宁某吸食。
 
3、2016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228号陈某某家中,向张某贩卖40元的毒品一小包,随后公安人员从张某身上查获陈某某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3克。
 
陈某某逃离现场。
 
2016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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