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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被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单位广宁县畜牧兽医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三路,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宁县**街镇**栋**。2009年3月起任广宁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同年6月起任广宁县“雄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21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小组组长。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街镇**社**路**号。2009年6月起任广宁县“雄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21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小组成员,2013年5月起任广宁县畜牧兽医局兽医与畜牧股股长。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单位广宁县畜牧兽医局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于2015年5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两案存在重大关联,于9月2日进行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单位受贿罪
 
2009年以来,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生猪稳定发展,国家发改委安排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为此,广宁县畜牧兽医局作为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按广宁县辖区拟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养殖场分别逐一制定了“广宁县雄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等21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共21个,并相应分别成立了“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小组”,负责履行审核、审查、上报改扩建项目资料。期间,时任局长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小组组长的被告人邱某某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在审查、审核、上报各养殖场提交申报书,协助其“上争”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向相关养殖场主收取“工作经费”,用于工作开支。经查,从2009年至2014年,该局先后收取各养殖场主交来的“工作经费”合共20.65万元,并为这些养殖场顺利通过项目审批、“上争”专项补助资金提供便利。被告人陈某某在任该局兽医与畜牧股股长期间,经手收取的“工作经费”共9.5万元。
 
2、滥用职权罪
 
2009年以来,在履行审查、审核、上报广宁县辖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资料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小组”的主要成员,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故意编造“出栏证明”等虚假资料呈时任局长兼组长的被告人邱某某审批。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申报的养殖场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然审核同意申报。之后在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多个环节中,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明知各养殖场不符合验收和资金拨付等条件,仍然签名审核同意,以致专项资金455万元被不法养殖场主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3、贪污罪
 
2014年大约6月或7月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指示陈某某从收取的猪场主“工作经费”中拿出1万元用于打麻将,非法占为己有。
 
4、受贿罪
 
被告人邱某某于2009年期间,分四次收受了广宁县排沙镇“雄发猪场”场主吴某某贿送的现金共3.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宁县畜牧兽医局作为主管审核机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20.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作为局长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小组”组长,在广宁县畜牧兽医局单位受贿中,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单位财物1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广宁县畜牧兽医局兽医与畜牧股股长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小组”主要成员,在广宁县畜牧兽医局单位受贿中,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在单位受贿犯罪中,陈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洁琳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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