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宜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宜某某。
 
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河北球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宜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文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宜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建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宜某某在先后担任某学校教导主任、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辅资料(以下简称教辅)征订的工作便利,在该校教辅征订过程中,多次收受教辅供应商赵某1(另处)回扣共计108余万元,并将该款用于支付某学校多项财务无法正常列支的费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分管学校教辅征订工作过程中,收受教辅供应商回扣款用于学校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犯罪数额有异议,应当以有法律效力的票据金额65万元为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宜某某到案时涉嫌罪名是个人受贿罪,宜某某到案后交待的全部是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宜某某只是单位决策执行者,不具有主观恶意;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是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宜某某在先后担任某学校教导主任、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教辅资料(以下简称教辅)征订的工作便利,在该校教辅征订过程中,多次收受教辅供应商赵某1(另处)回扣共计654788.60元,并将该款用于支付某学校多项财务无法正常列支的费用。
 
另查明,上述款额2016年12月9日某学校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某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某学校出具的关于宜某某的职务证明、某学校会议记录簿、历年开支原始票据(金额共计654788.60元),宜某某记录的历年开支记录笔记本二个(记录金额共计793776.60元)、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1证言、证人赵某1证言、证人段某、郭某、李某、董某、言小丽、吴某、赵某2、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述材料。
 
4、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分管学校教辅征订工作工程中,以学校名义收受教辅供应商回扣款,用于学校开支,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单位受贿数额问题,根据全案证据分析,被告人宜某某和行贿人赵某1供述能够证实学校征订教辅资料的过程中存在收受书商赵某1回扣款的事实,但二人在回扣款数额上供述不一致,应当结合其他书证予以综合认定,宜某某的学校历年开支原始票据金额是654788.60元,根据各种证据的证明作用分析,历年开支原始票据是最为原始、不可更改的书证资料,能够证实宜某某收取赵某1回扣款后为学校开支去向,此金额654788.60元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本院予以认定,对于除此之外的指控金额,在证据链条上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意见,经审查,办案机关虽然是以受贿罪立案侦查,但经调查核实后是以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虽然罪名有所区别,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不应当认定自首,但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宜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较好,且其单位已经将受贿款额全部上缴,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宜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