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邹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原系威海市环翠区畜牧局办公室主任。
 
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树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时任威海市环翠区畜牧局局长于学明(另案处理),召集畜牧局相关负责人员开会,研究决定对领取到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补助款的养殖户收取“赞助费”,作为该局“小金库”资金,用于职工日常福利等。
 
按照上述要求,环翠区桥头镇畜牧站站长梁俊勇(另案处理)接畜牧局办公室主任即被告人邹某某(另案处理)通知后,于2010年10月、2011年7月向桥头镇养殖户鞠传明、吕银松各收取赞助费人民币5万元;2012年年底,被告人邹某某向养殖户贾某某、林某某、丛某各收取赞助费人民币5万元,向养殖户梁某某、毕某某各收取赞助费4.6万元。
 
综上,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34.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环翠区畜牧局记账凭证、项目申请表、银行个人存款凭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威海市环翠区畜牧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邹某某作为该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邹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