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检公刑诉〔2017〕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
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逮捕,同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7年8月23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9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公安厅**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中队工作期间,利用其同居女友邓某某担任XX高速公路支队X大队执法窗口岗位的职务(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权限)便利,接受代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员林某某、黄某某的请托,使用其本人或他人(包括邓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及林某某、黄某某提供的相关人员)驾驶证件帮助相关违章车主违规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号182********)账户先后收受林某某、黄某某钱款共计316265.5元人民币。
2016年11运25日XX市公安局纪检组在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违纪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主动交代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务员录用任职定级审批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情况说明、身份情况说明、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关行政处罚案、邓某某PKI证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表、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执法室工作职责、PKI证书权限情况书证及XX高速公路支队有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索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詹某某、廖某某、吴某甲、胡某某、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162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