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
被告人秦某甲,女,因涉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3月3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
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6月15至8月18日、自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9月19日至10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下半年,廖某甲(另案处理)欲投标**市**工程,因被告人秦某甲之兄秦某乙系**市长,遂请秦某甲帮忙,让其找**市**局局长陈某某,请陈某某予以关照。被告人秦某甲受廖某甲的请托,多次找陈某某帮忙,陈某某考虑到秦某甲身份特殊,遂答应帮忙。后在陈某某的帮助关照下,廖某甲借用**公司资质投标,并中标承建了**市**工程,事后廖某甲为表示感谢,给秦某甲送人民币共计50万元。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秦某甲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资料、招标评标报告、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流水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陈某某、许某某、廖某乙、廖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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