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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18〕1号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12月15日进入审查不起诉阶段。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因犯罪嫌疑人于某甲父亲于某乙时任江苏省**厅副厅长兼江苏省**管理局局长,负责管理全省**工作。时任江苏**管理局及下属南京**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向犯罪嫌疑人于某甲表露谋求个人职务升迁的意愿。2009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甲利用刘某某为个人职务升迁有求于自己的便利条件,通过刘某某管理、经营**公司的职务行为,帮助XX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违规获得该公司的加工业务,并先后非法收受**公司负责人虞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0.56万元。
2013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于某甲主动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于某甲银行对账单、于某乙干部任免审批表、刘某某干部人事档案、**公司会计凭证、A公司银行对账单及会计凭证、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于某乙、虞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清全部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人民币180.56万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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