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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寻衅滋事案起诉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8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9年2月27日夜间,被告人杨某甲酒后窜至同村村民周某甲家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周某某家东侧院落中的玉米杆垛和树枝垛点燃后逃离。经勘查,着火点距离周某某住宅约2米;经鉴定,被烧的玉米杆垛和树枝价值人民币60元。
2019年2月27日夜间,被告人杨某甲酒后窜至同村村民潘某某家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堆放在其院内的玉米杆垛和木头点燃后离开。经勘查,着火点距离其家东侧房屋约为3米。
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酒后窜至同村村民杨某乙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堆放在院墙处的玉米杆垛和树枝垛点燃后离开。经勘查,着火点距离其邻居杨某丙住宅约为4米。经鉴定,被烧的玉米杆价值25元。
2019年3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窜至同村周某乙家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门前的玉米杆垛点燃后离开。经勘查:被烧毁的玉米杆灰烬范围4×5米,该玉米杆垛东侧5.9米为周丙威家玉米杆垛,西侧2米为周艳书家玉米杆垛,北侧隔村路6米为周艳书家仓库房。经鉴定:被烧的玉米杆垛价值人民币1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2月16日至同年3月1日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官屯镇**村,酒后随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将同村村民郝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丛某某、杨某丙、单某某家中的柴火垛跺点着。经鉴定,郝某某家树枝垛价值人民币120元、赵某某家玉米杆垛价值人民币25元、王某甲家玉米杆垛价值人民币25元、贾某某家玉米杆垛价值人民币50元、王某乙家玉米杆垛价值人民币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侯某某、周某丙证言;
周某乙、郝某某、赵某某等12名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杨某甲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故意点燃村民玉米跺放火,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多次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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