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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9********,汉族,高中文化,翁牛特旗**运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3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2016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任翁牛特旗**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将本公司当月产生的煤炭销售额1895508.31元,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共逃税人民币322236.41元,经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于2015年7月28日缴纳增值税税款131270.51元,滞纳金8729.49元,其余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
2、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从锡林郭勒盟**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票号为(******-******),发票识别码为******的2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价款为300万元,进项税款为435897.43元,经查,锡林郭勒盟**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从未与翁牛特旗**运输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增值税发票盖的专用章名称与锡林郭勒盟**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一致,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不同,属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被告人田某某自其经营的翁牛特旗**运输有限公司开业以来,从常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煤炭有限公司、上海**煤炭有限公司和杭州**煤炭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取得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380854.95元,税款为574745.35元。属认证后失控发票,此部分进项税不予抵扣。
被告人田某某虚开的2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证后失控的3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增值税合计数额为242666.05元。田某某共应补缴增值税合计数额564902.46元。截止目前,田某某只在2015年7月28日补缴增值税税款131270.51元。被告人田某某逃税数额合计为433631.9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税务稽查报告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用隐瞒手段应申报而不申报纳税,逃避纳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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