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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张某勇,男, 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201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月5日、3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23日、2018年2月5日、4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被告人张某勇在其投资经营的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XX号中山市禾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禾某某公司)与山东省泰安市肥城**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某某公司为禾某某公司虚开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886384.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随后,禾某某公司向我市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660685.30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勇在禾某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某某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张某勇的亲属已代为向我市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勇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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