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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俞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检刑诉〔2018〕6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广西**仪器有限公司**,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阁**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0月1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84********,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广西**仪器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0月1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俞某某担任广西**仪器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间授意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中间人温某某(另案处理)向广西**机械有限公司购买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税款,税额合计80173.74元,价税合计551784.00元。案发后,广西**仪器有限公司已经将抵扣的税款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材料、李某某与温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高某某转账给陈某某的相关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天琦   

2018年1月2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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