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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务中的一些思考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24-03-28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一般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实务操作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

拒执罪在实务中的几点问题和思考

一、   何时隐匿、转移财产才构成犯罪没有明确
小编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多份裁判文书,全国各地掌握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在案件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进入执行程序前);有的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有的则更为严格,要求在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之后。
其实我们很容易理解,刑事犯罪入罪标准掌握得越严格,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时间就越充裕。因为执行案件立案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送达执行文书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被执行人一旦败诉,就可能迅速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一来,不仅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而且会加剧社会诚信体系遭受破坏。小编认为,这个时间点应在判决生效为宜,判决一但生效,败诉一方理所当然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提倡和引导当事人尽可能不要进入执行程序,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二、   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不够明晰
尽管司法解释将各种情形作了一一列举,并加上了一条兜底条款“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这一尺度,因为这些行为也可通过司法拘留或者罚款来惩处。小编强烈呼吁相关机关尽早明确暴力抗拒、妨害执行行为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这个标准也很难把握,因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一但该解释被执行法官肆意作扩张解释,那被执行人轻微抗拒执行的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如果执行法官、执行行为不够强硬,势必导致被执行人拒执的态度强硬;反之,被执行人就会在法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下配合执行。这样就可能会带来一些道德风险,一般来说,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是对立的,双方对对方多半都是有情绪的,如果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存在负面的评价,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被引入犯罪的陷阱。
以上是小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一点自己的思考,不妥之处请各位看官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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