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转型期权力与市场的灰色地带
1.1 问题缘起:从“显性行贿”到“隐性输送”的演变
在中国经济社会高速转型的历程中,腐败犯罪的形式呈现出一种显著的“进化”趋势。早期的受贿犯罪多表现为赤裸裸的权钱直接交换,即“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现货交易模式。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和法治体系的日益严密,这种原始的、高风险的犯罪手段逐渐被边缘化。取而代之的,是披着合法民事外衣、利用金融工具和市场规则进行伪装的“隐性受贿”。
当前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与正常经济往来的界限日益模糊。行受贿双方往往精心设计交易结构,利用借贷、投资、理财、房产交易、股权代持等看似合法的民事法律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种“民刑交织”的现象,不仅给侦查机关的取证带来了巨大困难,也给司法审判中的性质认定提出了严峻挑战 。
“正常经济往来”与“权钱交易”的边界,不再是一条清晰的物理分界线,而是一个充满了法律解释张力的灰色地带。在这个地带中,公权力是否介入、风险是否真实存在、对价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素。本文旨在基于近年来的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司法解释,对这一边界进行穷尽性的深度剖析。
1.2 综述与核心命题
本文将围绕“权力穿透”这一核心逻辑展开。无论交易形式如何复杂,职务犯罪的本质始终是对公权力廉洁性的侵蚀。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始终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思维。
本文将分六个部分展开论述:
规范基础:梳理2007年《意见》至2016年《解释》的法律适用逻辑。
借贷型受贿:剖析“以借为名”与“高利放贷”的双向输送。
投资型受贿:揭示“合作投资”与“原始股”背后的资格利益输送。
交易型受贿:界定房产交易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司法标准。
误判路径:总结辩护与认知中常见的三大误区。
传播策略:提炼适合新媒体传播的观点型结论。
第二章 规范演进:司法解释中的边界确立
2.1 从“财物”到“财产性利益”的扩张
理解“权钱交易”边界的前提,是明确刑法所规制的贿赂对象。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受贿对象主要指金钱和实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输送的形态早已超越了实物范畴。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7年《意见》”)是界定新型受贿犯罪的里程碑式文件。该文件首次明确将十种特定行为拟制为受贿,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以赌博形式收受财物等。这一规定实质上打破了传统“财物”的物理限制,将通过民事交易形式输送的利益纳入刑法评价体系。
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进一步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不仅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甚至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资格利益(如购买原始股的资格)。
2.2 “特定关系人”与利益链条的延伸
在界定经济往来性质时,“特定关系人”的概念至关重要。2007年《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这一规定堵住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身边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而请托人将财物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认可,即便其本人未直接经手财物,依然构成受贿。这种“由于身份而产生的利益输送”,将正常的家庭赠与或共同投资与受贿犯罪区分开来。关键在于:利益流向特定关系人的背后,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影子。
2.3 “宽严相济”政策下的边界把控
司法解释在划定严密法网的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涉案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能及时退缴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党纪政纪处理,而非一律入刑。
然而,在“经济往来”的界定上,司法态度趋于严厉。特别是对于那些“名为投资、实为受贿”或“名为借贷、实为受贿”的行为,只要查明存在权钱交易的本质,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认定为犯罪。这是因为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更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章 借贷型受贿:“资金与权力”的错位置换
3.1 “以借为名”的认定逻辑
在所有贿赂犯罪的辩解中,“借款”是出现频率最高、迷惑性最强的理由。被告人往往主张涉案款项是基于民事借贷关系,有借条、有口头约定,甚至有部分还款行为。如何刺破“借贷”的面纱,还原受贿的真相?
3.1.1 司法认定的八要素测试
“当家属或当事人咨询此类‘借贷型’案件时,辩护律师通常会首先进行一轮‘压力测试’。这八个问题,不仅是检察官会问的,更是我们在会见时必须核实的底牌:”
根据2007年《意见》及相关判例,司法机关在区分借贷与受贿时,通常采用一种综合判定的方法,主要考量以下八个要素 :
借款必要性: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真实的资金需求?如果其家庭存款充裕,无大额支出(如购房、治病),却向请托人“借款”,则借款动机存疑 。
还款能力: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偿还能力?如果有能力而长期不还,则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借款手续:是否签署了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虽然有借条不一定无罪,但无借条往往是受贿的强有力佐证 。
利息约定:是否约定了合理的利息并实际支付?无息借款或长期不付息,违背商业常理。
催款与还款行为:出借人是否催讨?借款人是否主动偿还?如果双方达成“默契”,长期不提还款之事,实为受贿。
还款时机:这是最关键的测试点。如果是案发后、被调查时、或闻讯其他关联人员被查后才匆忙还款,这种“还款”通常被视为掩盖犯罪的手段,而非履行债务 。
资金去向:借来的钱是用于正当生活生产,还是挥霍、转存或进行非法活动?
权钱交易背景:双方是否存在请托事项?如果借款发生在请托事项办理前后,且金额与事项利益相关联,则借贷关系更像是权钱交易的掩护。
3.1.2 典型案例深究:辛华受贿案
江苏连云港辛华受贿案是“以借为名”受贿的经典判例 。
案情复盘:辛华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某在土地登记等事项上谋利。2009年至2016年间,辛华收受徐某某80万元及购房款40万元。针对这40万元购房款,辛华辩称是“借款”。
裁判逻辑:法院查明,辛华在收受该40万元时,并未出具借条,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尽管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却从未偿还。直到其前任领导被调查,辛华因感到恐慌才试图退还。法院认为,这种“平时不还、查时才还”的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便利,所谓的“借款”只是掩人耳目的幌子。
深度实务复盘:如何击碎“以借为名”的指控链条?许多当事人在庭审中反复辩解:“我心里是想还钱的,只是拖延了。”但在司法裁判中,主观的“想”是最苍白的语言。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张智勇律师有着一套极为严苛的“客观阻却”证据标准。曾在办理某厅级干部受贿案时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还钱,不仅要看结果,更要复盘“为什么没还”的过程。深挖细节:当事人是否有过提款记录?是否有过向第三人借款准备还债的微信聊天?是否曾向出借人提出还款但被对方以“不急、以后再说”为由技术性阻拦?“把‘主观赖账’辩护为‘客观受阻’,是借贷型受贿辩护的胜负手。”只有当辩护人能拿出一连串客观行为证据(如未发出的转账指令、被推脱的还款短信),证明当事人“有偿还能力且有偿还动作”时,才能在法庭上强力切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链条。这不仅是法律逻辑的博弈,更是对生活事实的极致还原。
3.2 逆向借贷:“高利放贷”中的权力溢价
除了“借钱不还”,另一种常见的借贷型受贿是“放贷收息”。国家工作人员将自有资金借给请托人,约定远高于银行同期的利息。
3.2.1 “利息”中的权力成分
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出借了本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合法。关键在于利息是否超出正常市场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借贷为名,向请托人收取高额利息,且该利息明显高于请托人从其他渠道融资的成本,或者请托人根本不需要资金而被迫借款,那么高出正常利息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息,视情形而定)将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
3.2.2 委托理财型受贿的变种
“高利放贷”往往与“委托理财”相互交织。
情形一(空手套白狼):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仅以“委托理财”为名,由请托人支付“收益”。这属于典型的直接受贿。
情形二(出资并获暴利):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例如,投入100万,一年后收回200万,回报率100%,而同期市场理财回报率仅为5%。
对于情形二,司法机关会审查:该“理财产品”是否对社会公众开放?如果该高收益是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定制”的,或者是请托人利用自有资金补贴的,那么超额收益部分就是权力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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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维度 |
正常民间借贷 |
借贷型受贿(以借为名) |
借贷型受贿(高利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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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 |
借出→ 归还 |
借入 →不还/假还 |
借出 →收回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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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意图 |
资金融通 |
非法占有资金 |
获取超额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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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完备性 |
完备(借条、抵押) |
缺失或事后补签 |
往往有形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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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水平 |
市场水平 |
无息或象征性利息 |
远高于市场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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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关联 |
无必然联系 |
紧密关联请托事项 |
紧密关联请托事项 |
第四章 投资型受贿:资本外衣下的“零风险”特权
4.1 合作投资的本质还原
随着金融市场的繁荣,官员“下海”或“半下海”现象增多。2007年《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
这里的核心在于“出资的真实性”与“风险的承担性”。
4.1.1 虚假出资与干股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实际出资,而是由请托人垫资,或者仅以“技术”、“人脉”等无形资产虚假出资,即所谓的“干股”,那么其名下的股份价值及后续分红全额构成受贿。
在案例中,常见某官员“借”用商人的钱投资该商人的项目,约定“赚了分钱,赔了算商人的”。这种安排直接剥离了投资的风险属性,将投资异化为一种确定的利益输送。
4.2 原始股交易:资格利益的刑法评价
近年来,涉及“原始股”的受贿案件频发。原始股因其上市后巨大的增值空间,被视为“暴利神器”。
4.2.1 兰某发受贿案与“资格利益”
在兰某发受贿案(2024年渝0155刑初38号)中,法院深入阐述了原始股受贿的法理。
辩护观点:被告人按照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如1元/股)实际支付了股本金,因此属于正常的商业投资,而非受贿。增值部分属于市场风险回报。
法院认定:法院驳回了这一辩护。核心理由在于“稀缺性”和“期待利益”。
稀缺性:原始股通常仅向公司创始人、高管或战略投资者开放,普通公众无法以票面价格购买。这种“认购资格”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极高的交换价值。
期待利益:原始股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当前的净资产,更在于上市后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溢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取这种资格,实际上是获取了这种确定的期待利益。
计算数额:如果案发时股票已上市并套现,受贿数额=实际获利(套现金额 - 投入本金)。如果未上市或处于锁定期,则可能依据评估价值或未遂处理。
“时光回溯”还原法
在“兰某发案”等典型判例中,控方最核心的逻辑是“上帝视角”——站在公司上市后的暴利终点,反推当初的入股是稳赚不赔的受贿。面对这种逻辑闭环,张智勇律师在实务中主张一种“时光回溯”的辩护策略。张律师认为,辩护律师不能被起诉书带进“确定的现在”,而必须把法官强行带回“不确定的过去”。
张律师在办理某金融高管涉嫌原始股受贿案时,并未纠缠于股价折扣,而是调取了公司在入股当时(五年前)濒临资金链断裂的内部会议纪要,以及当时行业内几家竞品公司倒闭的惨烈数据。
张律师在法庭上抛出了一个观点:“不能因为今天的成功,就否认昨天的赌博。在入股的那一刻,我的当事人不是在收钱,而是在‘赌命’。”
4.2.2 张某庆案:利益绑定的非法性
在另一起案件(张某庆案)中,张某利用职权帮助科技公司获得贷款,公司回报以原始股。法院指出,根据市场规则,张某根本不具备购买该股份的资格。他获得股份的唯一原因是其手中的权力。这种交易构成了“利益绑定”,将公权力和私人资本非法捆绑,其收益完全源于权力的运作而非资本的增值。
4.3 “借鸡生蛋”与风险隔离
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模式:官员向商人借款(往往不付息或低息),然后将这笔钱投资于该商人的高回报项目(如房地产开发),最后连本带利收回 。
这种模式被称为“借鸡生蛋”。辩护方常称这是“借贷+投资”两个合法的民事行为。但司法机关认为:
资金来源:资金直接来源于请托人,官员无自有资金投入。
项目属性:投资的是请托人自有的、具有高确定性回报的项目(如黄金地段房产)。
风险隔离:请托人事实上默许“稳赚不赔”,如果项目亏损,官员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或亏损责任。
在这种架构下,官员既不出资,也不担责,却享受了投资收益。这在本质上是请托人利用项目为幌子,向官员输送利益。
第五章 交易型受贿:价格偏离度的司法量度
5.1 房产交易中的“明显低于市场价”
以低价买房、高价卖房的形式收受贿赂,是2007年《意见》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核心争议点在于:多少折扣算“明显低于市场价”?
5.1.1 缺乏绝对比例的实质判断
司法解释并未设定一个机械的百分比(如30%或50%)作为红线,而是采取了“数额+情节”的实质判断标准 。
市场法评估:首先,必须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等科学方法,确定交易时该房产的真实市场价格。
普适性审查:审查该价格优惠是否具有普适性。如果开发商对所有公职人员或团购客户都提供95折优惠,而涉案官员享受了95折,则属于正常商业优惠。但如果官员享受了5折优惠,且该优惠仅针对特定人,则显属异常。
事先设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在交易前已就“差价”达成默契,比如请托人明确表示“这就当是送给您的好处”,那么无论差价比例多少,都定性为受贿。
5.1.2 差价计算的基准时间
房价是波动的,计算受贿数额(差价 = 市场价 - 支付价)时,时间节点的选择至关重要。
争议:是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办理过户(产权登记)的时间为准?
定论:司法实践普遍采纳“合同签订时”(交易达成时)作为基准点 。
理由:受贿的犯意联络和行为实施完成于交易达成之际。如果以过户时间为准,可能会因为市场波动(如房价暴涨或暴跌)导致受贿数额的认定出现偶然性,这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例如,签约时房价100万,官员付50万(受贿50万)。两年后过户时房价涨到300万,如果按过户时算,受贿额变成250万,这显然不合理地扩大了刑事责任。
5.2 车辆与其它资产的交易
除房产外,车辆交易也常见此类问题。例如,请托人将一辆价值50万的豪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官员。或者官员将一辆价值5万元的旧车,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请托人。
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同样关注“价格偏离度”。对于二手资产,往往引入第三方评估。只要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存在显著差异,且无正当理由(如急售、残损等),差额部分即认定为受贿 。
第六章 辩护视角的“民事纠纷”:盾牌为何失效?
6.1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抗辩
在一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会辩称自己卷入的是一场民事合同纠纷,或者是被诈骗了,而非受贿。
案例情境:官员帮助企业中标,企业承诺给付“咨询费”。事后企业未付,官员索要。案发后,官员辩称这是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
司法回应: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民事合同的合法外表不能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 。区分的关键在于:
对价的合法性:官员提供的“服务”是什么?如果是利用职权便利(如打招呼、批条子),这种“服务”是非法的,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合法对价。
权力的强制性:在“索贿”型案件中,官员往往利用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对企业施压。这种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6.2 “服务费”与“中介费”的定性
官员常常利用“居间服务”来辩解。例如,官员介绍A公司给B国企做项目,收取A公司“中介费”。
合法居间 vs 斡旋受贿:
合法居间:仅提供信息机会,不利用职权,依靠信息不对称获利。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界限:如果该“介绍”行为的成功与否,依赖于官员的职权影响力(面子、地位),而非单纯的信息价值,则属于受贿。
第七章 刑事司法中常见的三种误判路径
基于上述深入分析,我们总结出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辩护策略和被告人认知中,最常见的三种导致误判(即错误地认为自己无罪)的逻辑路径。
7.1 误判路径一:“契约形式主义”陷阱
● 逻辑表述:“我们签了合法的借款合同,还有律师见证,手续齐全,怎么可能是受贿?”
● 深度解析:这是职务犯罪辩护中最令人痛心的认知错位。在张智勇律师的办案手记中,曾多次记录下这样的场景:当事人拿着厚厚一叠“完美”的民事合同试图自证清白,却忽略了刑事司法最核心的“穿透式思维”。
● 律师实务视角:刑法不看合同的标题,也不看公章的真伪,而是看合同背后的资金流向与权力对价。正如我们反复告诫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形式,往往是高明的刑事犯罪最喜欢的伪装。”
7.2 误判路径二:“商业风险混淆”谬误
逻辑表述:“我虽然利用职权买了原始股,或者参与了投资,但我确实出了本金。后来的高收益是因为公司上市了,或者项目赚钱了,这是我眼光好,承担了市场风险的回报,不是受贿。”
深度解析:这一路径故意混淆了“资本投入”与“风险承担”的关系。正常的商业投资,收益与风险是对等的。而在受贿型投资中,官员往往处于“真空风险”状态。
司法观点:“风险是检验受贿的试金石”。如果请托人提供了“保底承诺”,或者通过回购协议消除了官员的亏损可能,或者该投资机会本身就是具有确定性收益的稀缺资源(如必涨的原始股),那么所谓的“风险回报”就是伪命题。官员获得的是“确定性的权力租金”,而非“不确定性的市场红利” 。
7.3 误判路径三:“民事债务简化”误区
逻辑表述:“我承认拿了钱没还,但这只是因为我手头紧,或者忘了,或者我们之间有其他经济纠葛。我主观上是想还的,这就是个欠债不还的民事纠纷。”
深度解析:这是将“非法占有目的”偷换概念为“偿债能力问题”。被告人试图用“拖延”来对抗“侵吞”。
司法观点:司法机关判定“非法占有目的”看的是客观表现,而非被告人的口头辩解。“有钱不还”、“挥霍一空”、“查后才还”,这三个客观事实足以推翻“民事债务”的辩解。特别是当“借款”的发生伴随着具体的请托事项时,这种“债务”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受贿”的烙印 。
结语:在法律的丛林中寻找边界
职务犯罪的认定逻辑日益严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穿透”,司法机关的法网确实在收紧。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深知,每一个看似“权钱交易”的指控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极其复杂的商业逻辑和人性幽微。
我们剖析这些“司法红线”,不是为了让当事人陷入绝望,而是为了在被调查之前做好合规体检,在被指控之后找到精准的辩护切口。法律不放过每一个坏人,但也绝不应误伤任何一次合法的商业冒险。这才是我们厘清“正常往来”与“犯罪”边界的终极意义。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刑辩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兼职硕导,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代理各类刑案500件以上,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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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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