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有份,也不是我一个人拿了,怎么我是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常被戏称为“好心办坏事”的罪名。通常发生在国有单位设立“小金库”,并以奖金、福利名义分发给职工的场景中。
张智勇律师提醒,这类案件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容易被错误定性为“贪污罪”。要知道,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高刑期为七年。辩护的核心,就是守住“私分”的底线,避免滑向“贪污”的深渊。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一、 定性之辩:集体私分 VS 结伙贪污
这是生与死的界限。
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和“普遍受惠”。即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分发的对象是全体或大多数职工。
贪污罪: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如果是几个领导私下商量,把公款分了,普通职工不知情也没份,那就是共同贪污。
如果搜集到会议记录、分款清单、职工证言,证明分钱是“为了单位职工利益”且“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这一性质被法院采纳,那么量刑将大幅下降。
二、 对象之辩:资产属性与单位性质
并非所有单位都能构成此罪。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单位”。
随着国企混改的推进,很多企业的股权结构复杂。
改制企业:如果单位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国有资本不再占控股地位,那么该单位资产就不完全属于“国有资产”,私分行为可能不构成此罪,而属于违反财经纪律。
资金来源:如果私分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单位合法的自有经营利润(非截留的国家专项资金),且已完税,这属于企业自主分配权范畴,律师应坚决做无罪辩护。
三、 人员之辩:谁是直接责任人?
本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职工拿了钱通常只需退缴,不追究刑责。
对于涉案的中层干部或财务人员,律师会重点辩护其“执行者”身份:他们只是听命行事,没有决策权,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结语
从“贪污”到“私分”,虽然都是涉财犯罪,但法律评价截然不同。精准的定性辩护,是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核心。如果您面临此类指控,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厘清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边界。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刑辩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兼职硕导,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代理各类刑案500件以上,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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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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