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费用未及时上交被控贪污罪,分享相似案件获无罪判决
“家人因为涉嫌贪污被留置,说是代收费用没有及时上交,被认为是‘截留公款’,但我们家人称那些费用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公款。这种情况有没有无罪的可能?该如何举证?”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分享一个和你情况非常类似的无罪判决案例,案由也是贪污罪。
案件被告人卢某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收养弃婴及儿童的审核登记工作。根据当时的工作规定,凡是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人,必须在登记前,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公告,而这笔费用是由收养人自行承担的。
卢某就在2009年到2013年期间,以每名收养人400元的标准,代收公告费共计7.48万元。
其中,他通过压缩公告版面、缩小字体等方式,实际只支出了3万多元,剩下的4万多元被他个人留存了。
于是检察机关指控他涉嫌贪污罪。
但辩护律师是这样提出的:
1、贪污罪的核心要件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等;
2、卢某代收的公告费,并没有进入民政局的公账账户,也不是国家财政资金,而是收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3、在这些款项尚未缴入公账前,它的性质仍然属于私人财产,不符合贪污罪关于“公共财产”的客体要件;
所以即便卢某擅自留用,也不能认定为“贪污”。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卢某不构成贪污罪。裁判要旨是:
“收取的公告费属于收养人支付的私人财产,未进入公账,不属于公共财产。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你家人所“截留”的款项,在性质上本来就是属于私人财产,而且并未实际划入单位或国家的账户体系中,那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贪污。
当然,具体还要结合案件中:
· 钱款是否必须上交?
· 是否有财务规章或文件要求必须缴入公账?
· 是否存在单位授权代收的事实?
这些证据点,是能不能成立贪污罪的核心。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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