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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职务律师视角:如何读懂纪委通报的“潜台词”与深层含义

我是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张智勇律师,今天我带大家逐句解读一份纪委通报: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这些,属于组织评价性用语,属于违纪层面,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
刑法不惩罚“信仰”、不处理“思想问题”,只处理具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再看下面一句:
“为谋求个人升迁搞政治攀附,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
● 政治攀附 → 违纪,组织内部评价;
● 对抗审查 → 如果有销毁证据、串供行为,才可能上升为违法,甚至涉嫌妨碍公务;
● 迷信活动 → 仍是违纪,尚未构成犯罪,不受刑法调整。


继续看重点部分:
“在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里就涉及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如果存在职务便利+明确的对价关系+收受财物,那么法律上可能构成受贿罪“收受巨额财物”,这六个字是重头戏。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但实践中,“收受巨额财物”的表述,很多通报指的往往是1000万元以上,对应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死缓。

继续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项目谋取利益。”
这类行为,轻的属于违纪违法,如果有利益交换和职权便利,金额达到标准,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犯

最后这句很关键: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这已经是典型的受贿罪法律语言表达。
但即使纪委这样写,也不代表法院可以直接定罪。还要看什么?
法律讲的是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财物流向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录音录像?有无非法取证情形?
所有的定性,都必须回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之下。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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