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
滥用职权罪与
受贿罪的“捆绑式”指控常常使被告人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但滥用职权罪真的那么容易成立吗?
许多案件在一审时被错误认定滥用职权罪,而通过专业辩护和有效证据,部分案件的滥用职权罪成功被撤销。今天,我们将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27号案例,深入探讨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误区,并结合我们事务所的成功辩护经验,帮助您了解如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误区
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超越职权,做出违法决定,
直接导致重大损失。然而,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滥用职权罪认定存在偏差。以下是常见的误区:
1.
滥用职权的界定模糊
2. 超越职权的界定标准不一,导致许多行为本应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却被误判为滥用职权。例如,行政审批、项目监管、财政管理等领域中,稍有瑕疵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3.
因果关系不清
4. 许多案件中,法院未能充分审查
损失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司法机关容易将损失的发生归因于被告的职务行为,而忽视市场风险、企业经营不善等外部因素。
5.
行政责任刑事化
6. 许多应由
行政处分或
党纪政纪处分解决的失误被
刑事化,导致公职人员被不公平地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案例解析: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件背景
·
被告人:包智安,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南京市劳动局局长;
·
指控内容:
o
受贿罪:收受人民币28.04万元;
o
滥用职权罪:在担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为下属企业出具鉴证书,导致企业损失
人民币3440万元。
一审判决
·
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万元;
·
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10年;
·
认定理由:法院认为,包智安明知国家机关无权提供担保,仍擅自出具担保性质的“鉴证书”,导致企业大额资金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改判——滥用职权罪被撤销
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关键抗辩意见:
1.
损失并非包智安直接导致
2. 企业的亏损源于
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而非包智安出具“鉴证书”这一行为。
3.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不成立
4. 包智安的行为虽存在
失误,但该行为并不符合
滥用职权的标准,应由行政问责而非刑事追责。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撤销滥用职权罪,仅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如何破解滥用职权罪的指控?
1. 精准审查损失因果关系
损失是否由被告行为直接导致?
·
如损失由外部因素(如市场风险、企业管理不善等)导致,则不应将其归责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因果关系”
· 法院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必须严格审查
损失与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损失的发生不能直接归因于被告的行为,则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就不成立。
2. 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
行政失误≠滥用职权罪
· 在辩护时应明确区分
行政管理失误和
滥用职权罪,许多行为虽存在失误,但并不构成犯罪,应通过
行政处分或
党纪处理来解决,而非刑事追责。
3. 引用权威案例加强辩护
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
· 在辩护过程中,引用权威判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327号案例,帮助法院理解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张智勇职务团队的成功经验
近年来,
张智勇职务犯罪辩护团队成功代理了多个涉及
受贿罪与
滥用职权罪并存的案件。通过精心准备的辩护策略,结合
权威案例和
证据分析,我们成功帮助多名当事人撤销了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仅按受贿罪定罪量刑,大幅降低了刑罚。
经验总结:
·
精准拆解案件因果关系,避免因结果推定责任;
·
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追责;
·
引用权威判例和司法解释,确保辩护获得法院支持。
结语:滥用职权罪并非无可辩驳
滥用职权罪虽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高发,但并非
无可辩驳。通过合理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我们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如果您或您的亲属正面临滥用职权罪的指控,请尽早联系张智勇律师事务所,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权益!

作者:张智勇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