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弄X号X室。
2013年3月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起,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MCQUEENCAT大猫家”,对外销售假冒“MCM”、“CELINE”牌包袋,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
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徐某在其本市松江区的住地被抓获归案,同时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109个涉案假冒“MCM”、“CELINE”牌包袋。
经商标权利人证明:从被告人徐某处查获的上述包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现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调取的网店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拍摄的涉案物品照片、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批复、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某对此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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