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17〕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宿迁市宿城区,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室,现住宿迁市**小区二期东门门面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
201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身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目的,伙同徐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找他人代为出资5000万元注册资本并支付一定比例代办费用的方式,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景某某、王某甲等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18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为由,以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为诱饵,从景某某处吸收存款30万元,目前还欠本金30万元。
2.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为由,以按月利率2%支付利率为诱饵,从王某甲处吸收存款20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利息2万元,目前还欠借款本金20万元。
3.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为由,以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从季风处吸收存款合计25万元,其中2011年3月21日吸收存款15万元、2012年10月23日吸收存款10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利息8.55万元,目前还欠本金25万元。
4.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以及经营周转资金为由,以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为诱饵,从张某某处吸收存款43万元,并向张某某出具借到其岳父庄某某款借条一份。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利息7.74万元,目前还欠借款本金43万元。
5.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为由,以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为诱饵,从戚某某处吸收存款30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利息3.6万元,目前还欠借款本金30万元。
6.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需要资金交银行保证金、公司经营周转资金为由,以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为诱饵,先后三次从董某某处吸收存款合计40万元,其中2011年1月10日吸收存款10万元、2011年10月13日吸收存款10万元、2012年4月4日吸收存款20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利息11.1万元,目前还欠借款本金4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借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向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润生
2017年6月2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