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某张某甲虚报注册资本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9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6〕7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0075,汉族,大学文化,南昌市东湖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2016年5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1102********0014,汉族,高中文化,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2016年6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和黄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开始筹立南昌市东湖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本市东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准,需要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且有企业股东6-7家,自然人股东2个以上。四人协商后,确定由张某甲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和张某乙的名义占股40%,黄某某以江西**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合计占股30%,张某丙以江西**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占股10%,李某某以江西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万某某的名义占股20%,并各自按照股份比例出资。在取得了江西省金融办同意筹建的批复后,为获取注册资金用于验资审计,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和黄某某找到**集团公司旗下的**典当行总经理徐某甲(另案处理)洽谈借资1.45亿元,并明确告知徐某甲该款用于**公司虚假验资,后双方签订合同。李某某三人按2.45%支付中介费和利息共计326.5万元,并将**公司5个法人股东和2个自然人股东用于注资的账户及**公司用于验资的账户交由**典当行控制,由其工作人员实际操作,把1.45亿元以5个法人股东和2个自然人股东的名义于2013年3月21日至22日转入**公司的验资账户,作为成立南昌市东湖区**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在取得了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后,**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公司登记。而后李某某、张某甲、黄某某以他人名义向**公司申请小额贷款将此1.45亿元的资金借出后归还给**集团。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工商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璇   

2016年10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