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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林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9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4]140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4年2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收到卷宗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为注册经营担保公司,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支付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委托中介公司,利用中介提供的广东捷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通过伪造验资报告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部门将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登记为人民币800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并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广东中投担保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支付代理费人民币60万元委托中介公司,通过资金临时过账的方式,骗取变更登记,将广东中投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800万元变更登记为人民币2500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1200万元。

2011年7月5日,林某某将广东中投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广东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担保。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14年9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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