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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曹某,农民。
2011年4月20日因赌博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农民。
2011年4月20日因赌博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2年6月14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张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尚港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曹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曹某、张某商定以其二人为股东登记注册成立徐州晖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没有资金,遂委托李某等人垫付注册资本并办理公司验资、设立登记等事宜。
 
2011年8月2日,李某有偿提供人民币100万元以曹某、张某名义存入徐州晖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存款帐户,作为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日取得验资报告。
 
次日即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给李某,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徐州晖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2012年6月14日、15日,被告人张某、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工商企业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书,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转帐凭证、取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张某违反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为了取得公司登记,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曹某、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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