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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污染环境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1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乡**村,住本村一区**号,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赵某某(另案处理)联合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平县**村西开了一家泡皮厂,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厂子的用水用电,赵某某负责技术、资金、进货及销售渠道,泡皮厂主要是在铁皮池子中对羊毛进行浸泡、清洗,最后把羊毛与羊皮进行分离,泡一段时间后,就把废水从池子的出水口排出去,废水通过池子排水口下方的排水沟直接排到南边的土坑中,排水沟和土坑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废水自然下渗,污染环境。经安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泡皮厂外排的废水中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新宽   

2018年5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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