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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李某某污染环境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1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村**街**号,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街,个体,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打工,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和2018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约200吨废机油,在**口岸**公司院内,使用80多吨废机油提炼了60多吨柴油,提炼出的柴油均已出售。2017年5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口岸西南九公里处开设废机油提炼柴油厂,并聘请被告人李某某为技术员,从废机油中往出提炼柴油,以确保提炼出的柴油质量,后在提炼的过程中被查获,并扣押废机油137.76吨。经鉴定,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送检的废机油样品均不符合GB11122-2006《柴油机油》标准技术指标要求,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2018年3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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