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林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浦沿街道盛元慧谷小区3幢7单元,欲与其前妻由某复婚被拒后为恐吓逼迫由某,于当晚23时许,在由某和其子陈某乙睡着后,将家中煤气灶和地暖的天然气管道接口卸掉,有意使天然气泄漏,随后离开家中。
次日凌晨2时40时许,由某听到天然气泄漏的声音后,将天然气阀门关闭才终止泄漏。
另查,盛元慧谷小区3幢7单元有39层,案发时该单元有共计70余户住户入住。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盛元慧谷小区地下停车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有证人由某、陈某乙、严某、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关于“盛元慧谷事件”的勘查情况及情况说明,接警单,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恐吓胁迫他人,以故意破坏天然气管道接口致天然气泄露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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