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市渝北区律师辩护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不起诉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解决业主的退房问题,安排该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购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等印章伪造民事调解书用于办理房屋注销预告。随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编辑制作了Word文档,后将该文档以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两枚印章印文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该公司何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又通过微信转发给该公司喻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喻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根据上述印文图片伪造了上述两枚印章,后由喻某某将上述民事调解书Word文档打印出来后加盖印章。同年12月,李某某安排他人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上述伪造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咨询办理房屋注销手续是否齐全时被该中心工作人员发现。
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喻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