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其居住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130号花果新居x栋x单元x号实施伪造相关单位证件等制假行为。
 
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应邹某(另处)要求伪造“四川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一本得赃款20元,应吴某(另处)要求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各两本,应龙某(另处)要求伪造“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一本得赃款5元,上述证书尚未盖章即被查获。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某某住处查获台式电脑、打印机各一台,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共计25枚(经鉴定均系伪造)。
 
赃款、赃物均被扣押在案。
 
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某某处查获伪造的印章25枚、证书4本,作案用打印机1台、台式电脑1台及违法所得25元;在邹某处查获伪造的毕业证书1本;在龙某处查获伪造的学位证书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被告人的前科材料,持有印章单位出具的证明,查获印章拓印,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曾某某及证人指认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的照片,证人吴某、邹某、龙某、王1、胥某、王2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文检)字[2016]第19497号、[2017]8893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学历、学位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因伪造身份证件被判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保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25枚、证书6本(张),作案用打印机1台、台式电脑1台及违法所得25元予以没收,上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