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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4)第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姜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柳林街其租住的房间内,用其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一门市店内购置的假印章、证明材料等伪造辽宁省人民医院等事业单位假病历、以及伪造假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为刘某某等19人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在上述地点搜查出辽宁省人民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二零二医院、四六三医院情况说明、沈阳市公民婚姻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存折、照片、手机短信;证人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康某、张某某、邓某、王某某、李xx、王某、白某某、吕某某、穆某某、何某某、李XX、窦某、王某某、崔某某、王XX、刘某、王某证言;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文检鉴定书;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公民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辽宁省人民医院等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周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二、扣押违禁品假公文、印章等,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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