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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代理检察员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新华区西高皇三组其家中生产加工绿豆芽和黄豆芽,并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违法使用化学添加剂。
 
5月26日早上6时许,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与平顶山市工商局新华分局建设路工商所联合对沈某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了被告人沈某某已生产好的绿豆芽、黄豆芽。
 
经河南省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扣押的黄豆芽中检测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当天中午12时,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视听资料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新华区西高皇三组其家中生产种植绿豆芽和黄豆芽,并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违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2014年5月26日早上6时许,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与平顶山市工商局新华分局建设路工商所联合对沈某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了被告人沈某某已生产种植好的绿豆芽、黄豆芽。
 
经河南省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扣押的黄豆芽中检测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当天中午12时,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我是当兵在部队的时候学的生豆芽,从2003年就开始干这个了,自己生产豆芽我老婆负责卖,一直干到现在。
 
主要是我操作,我老婆主要负责把豆芽拉到市场上去卖,一直干到现在。
 
我生产的主要是黄豆芽和绿豆芽。
 
黄豆芽和绿豆芽的生产流程是一样的。
 
以生产黄豆芽为例,首先第一步是浸豆,这个过程主要是泡黄豆,把黄豆浸泡在凉水中四个小时左右。
 
第二步就是把泡好的黄豆装入生长的容器内(空置的大水缸内),然后黄豆在此容器内生根,并长出豆芽,一般在容器内要生长五到六天,在生长期间每隔6个小时要给容器内的豆芽洒一次水,有助于豆芽生长,并且以免豆芽干枯。
 
到五六天后豆芽生长成型后,捞出豆芽用清水清洗一下,去除掉黄豆皮和一些坏的豆芽,然后就可以把豆芽拉到市场上销售。
 
所用的黄豆和绿豆都是在劳动路老市场的粮行买的,没有固定哪一家,就是那几家,有需要了打电话让他们送豆过来。
 
黄豆和绿豆出豆芽的重量是差不多的。
 
一斤黄豆一般出五斤左右的豆芽,一斤绿豆大约出七斤左右的豆芽。
 
豆芽分长芽和短芽,我说的之前的情况主要是说的长芽,我们也生产一部分短芽的豆芽,短芽豆芽它的芽出的短,比较嫩,有些顾客喜欢吃这种,我们也生产一部分,由于它的产量小,相应的价格也卖的高一点,短芽豆芽一般卖两块一斤,长芽豆芽一般卖一块或一块五一斤。
 
我一般每天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总计250斤左右,黄豆芽多一点,会占三分之二达到170斤左右,绿豆芽大约生产80斤左右,当天生产的豆芽当天都可以销售完。
 
卖豆芽的主要是我老婆赵某某负责,我知道的是给市区的几家米线店以及一些小饭店供的有豆芽,另外一部分拉到王庄菜市场去零售了。
 
豆芽生产的过程中,我添加过化学试剂,主要是为了防腐,还有一部分消根的作用。
 
我使用的是一种小瓶的针剂,就是类似医院打针的那种小的针剂瓶,针剂瓶上没有标注名字,当时给我推销的人介绍他的功能就是防腐、消根。
 
这种防腐消根的化学试剂,是厂家免费给我的。
 
我记得是在2007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们当时在建西鹰城广场附近的早市卖豆芽,有一家浙江句容县(是句容县,但具体是在浙江省还是江苏省我记不清楚了)化学试验厂的推销员到市场来推销这种化学针剂,说是能针对豆制品能防腐,对豆芽还能消根。
 
他当时拿的还有厂家的各种证明、证书和联系电话等东西,以及产品的介绍,这些东西我都没要,只是留下了一包10瓶的化学针剂。
 
我拿到这个针剂后,回家也试验过几次,感觉没什么效果,另外怕针剂的副作用大,吃坏人,所以我就没有再用,直到今年四月份我才开始又使用这东西。
 
因为从今年4月份以来,天气开始变热,豆芽有腐烂的现象,我为了减少损失,又开始使用,但我怕副作用太大,就把这种针剂分撒到五至六个豆芽生长容器内使用,尽量减少副作用,但还是使用了,因为当时厂家的业务员介绍时,是说的一个针剂放一个容器内使用,他所说的容器也是一个水缸的大小,我把它分散用到5个水缸内,量会小一点,但还能起到防腐消根的作用,减少经济损失。
 
我是从前年到去年国家宣传打击食品安全的新闻才注意到的,去年我才知道国家不让在食品生产中胡乱添加各种添加剂,去年以来我也到卫生部门咨询过,知道我们生产豆芽的也不能乱放防腐消根的添加剂。
 
去年到今年也有工商部门来检查过。
 
因为我了解的是生产豆芽的人近几年基本上都会在生产豆芽期间加防腐消根的东西,而且我听说卫东区有一个卖豆芽的人因为卖的豆芽吃坏人了还惹上事情了。
 
我知道这种东西有副作用,所以我稀释着使用了。
 
这种防腐消根的添加剂我主要是在黄豆芽中使用,我是把针剂的化学试剂倒入类似脸盆大小的盆子里,倒入凉水,然后向黄豆芽的生长容器内浇水时撒入,主要针对的是黄豆芽生长到后期快成型时,撒这些化学试剂,预防大面积的腐烂。
 
我最近使用这种试剂从今年的四月底开始使用的,这试剂当时在我的卧室的柜子下面放了,也没别人知道,我拿出三支,分别在4月底、5月8号左右、5月20号左右了这三支。
 
剩下的三支,我原先是一直在卧室的柜子下面放了,今天我带你们公安去家里寻找这剩下的三支试剂时发现只剩下一个空盒子了,这个盒子不是原包装,我平常就是放在这个盒子内,应该是我家人打扫卫生时把这东西清理走了,他们也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但是我承认我用过这种防腐消根的试剂。
 
我在生产豆芽期间添加这种防腐消根的试剂就我自己知道,其他人不知道。
 
我也没给家里人介绍过,这种东西最近几年我一直放在背地里,没人看见。
 
喷洒过防腐消根剂的豆芽长成后也都销售了。
 
2014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对我家的豆芽生产作坊检查时我在场,我和老婆赵某某当时正把加工好的豆芽准备装车,你们来检查了。
 
公安人员和工商所的人在现场提取的有东西,主要是把生长容器内的黄豆芽、绿豆芽各提取了一部分,黄豆芽是提取了两种一种是刚出芽的,一种是成品的黄豆芽。
 
一共是两类三种。
 
从我家提取的成型的那一种长芽的黄豆芽里面喷洒的有防腐消根的溶液。
 
检查的时候,除了你们公安人员和工商所的人之外就是我和我老婆赵某某在现场了,也看到了提取东西的整个过程。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今天早晨5点多,我和我丈夫沈某某在西高皇村3组家中正在淘豆芽(把发好的豆芽捞出来),装到三轮车上去新华区王庄早市去卖,我们还没有出门,公安局的民警和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就来我的豆芽作坊检查了,对我的作坊进行了拍照、录像,在我的作坊里面提取一些黄豆芽、绿豆芽(有发酵好的豆芽和未发酵好的豆芽),然后让我们一起到派出所配合进一步的调查。
 
我和丈夫沈某某做豆芽生意有10多年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从2000年左右开始就制作、销售豆芽,我丈夫沈某某负责制作豆芽,我负责销售豆芽,我们制作的豆芽都销往新华区王庄村的早市,我们光早晨出摊,下午不卖豆芽。
 
我和丈夫干这个十几年了,我也懂怎样制作,制作豆芽主要是我丈夫的活,我有时候帮我丈夫搭把手,也参与制作豆芽。
 
我们从卫东区劳动路或大众路附近购买的黄豆和绿豆,买回家之后,我和丈夫就把豆子放到大缸里面,黄豆和绿豆各放20-30斤,然后往大缸里添温水,温水是锅炉烧的(大约30度),添加进去的水在豆子表面过一遍,大缸的底部有露眼,水通过露眼流出去了,豆子被温水过一遍之后就开始发豆芽,夏天需要5天,冬天需要7天,然后豆芽就能长成销售了。
 
我们家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
 
生黄豆芽需要黄豆,生绿豆芽需要绿豆,生豆芽的期间就每天往生豆芽的缸里浇点水,一天浇3次,不添加任何的添加剂。
 
一天生产出来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加起来有二三百斤,这些豆芽都拿到王庄的早市卖了,这些豆芽都可以卖完,能卖300-400块钱,除去成本能挣100元钱左右。
 
生成的豆芽有长芽和短芽,长芽就是生成的成品豆芽,短芽是在生产出成品豆芽前1到2天就拿出来卖。
 
长芽是每斤1块3,短芽是每斤1块5,黄豆芽和绿豆芽的价格是一样的。
 
同样的豆子,短芽出的产量少,长芽出的产量多,所以短芽要贵一点。
 
我家有生产豆芽办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生豆芽的缸需要消毒,大约一个缸生两个周期的豆芽,就用洗衣膏,就你们从现场提取的那种洗衣膏,用这个洗衣膏把缸刷一下,然后用开水烫一下,然后把缸拿到太阳底下暴晒,就是这样消毒的。
 
其他的地方不需要消毒。
 
你们在检查我们的生产作坊时,在作坊的窗台上面发现有一个“尖叫”的饮料瓶,里面装的是白色粉末状物质是消毒用的,不知道叫啥名字,但是知道它就是消毒用的,是在市区文化宫附近的商店购买的,是我闺女或者儿媳妇购买的,平时刷厕所用。
 
制作豆芽时不使用。
 
这些东西放在生产豆芽的作坊里面是因为作坊里面有水管,孩子们有时就在作坊里面洗衣服,洗衣服的时候也用这个。
 
我家过去制作豆芽的方法也是这样,但是以前往豆芽里面添加过激素之类的化学物质,当时大部分制作豆芽的人都往豆芽里面加化学物质,我家以前制作豆芽时添加过无根豆芽剂,但是从2012年开始我家就不用这种化学物质了。
 
因为现在市场上管理的严格了,添加这种物质对人体有危害,有懂的人知道豆芽没根的不好,再一个我们怕政府查我们豆芽有问题,因此从两年前开始就不用无根豆芽剂。
 
以前用过无根豆芽剂,别的化学物质没用过,一般是我丈夫沈某某负责添加的,我也添加过。
 
3、鉴定意见
 
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2014年5月26送检,检测结果:沈某某处提取的绿豆芽、黄豆中未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提取的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黄豆芽生产种植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无异议。
 
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认罪悔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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