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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对问题减肥药进行包装,再销售,被判刑

  • Alpha
  • 2023-07-12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XX〕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周某均系另案处理的林某的下家,二被告人明知从林某等处购进的“三无”减肥类食品服用后对人体有不良反应、食品中可能含有西布曲明这一非法添加成分,仍分别从上家处购进并对外销售,以谋取不法利益。
自20XX年2月至20XX年2月,被告人尹某以每粒2.3元至2.5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从林某处多次大量采购上述减肥食品,而后利用微信向多名代理销售上述减肥食品,期间另以30粒500元的价格零售给顾客肖某等人。
自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被告人周某以每粒2.5元的价格从林某处数次采购上述减肥食品,并自行购进包材对上述减肥食品进行包装,而后利用直播平台等渠道招揽顾客后,通过微信以30粒36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顾客李某等人。20XX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另从其他渠道采购同类减肥食品并对外销售。
20XX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尹某抓获,同时在其处查获手机2部、多种包装的减肥食品总计890粒及包材若干。经检测,尹某处查获的不同包装的减肥食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20XX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同时在其处查获手机2部、两种包装的减肥食品总计40粒及包材若干。经检测,周某处查获的减肥食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被告人尹某、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周某各自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之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周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尹某、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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