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46年12月18日生。
 
指定辩护人赵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间,许昌县张潘镇政府工作人员刘东辉(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魏某某以及王书记(已判刑)与莫斯科亚美洲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忠学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刘东辉和被告人魏某某、王书记给38名农民工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假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非法组织杨玉民、杨付停等38名许昌县籍农民到俄罗斯务工,收取38名务工人员费用共计535000元人民币(其中一名因为其他原因未能赴俄罗斯)。
 
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东辉、王书记的供述、被害人杨玉民、任广磊、杨付亭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杨×的证言、劳务合同书、公证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