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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因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采取购买蛋糕后向蛋糕内投放虫子,然后以向网络曝光、向相关部门举报相要挟,先后敲诈勒索重庆市万州区×西饼屋778元、×蛋糕店1310元、×蛋糕重百店4048元、×蛋糕店2888元、×蛋糕店1339元、×蛋糕店202元。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纯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真
书记员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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