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以公布被害人裸体视频相威胁索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Alpha
  • 2023-06-19
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通过工作群搭识被害人向某,双方于同年10月26日自愿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5日起,被告人王某以公布被害人向某裸体视频相威胁索取钱财,同年11月16日被害人向某向被告人王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王某再次向被害人向某索要10万元时,被害人向某因不堪威胁骚扰遂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XX年11月23日在浙江省嘉善市XX路XX号XX队饭店(育才路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并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及《人口信息》;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提供的共富路106号东环旅馆旅客住宿登记记录;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视频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卓建东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