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唐山市。
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乐亭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抓逃,2013年1月25日被滦县公安局抓获,当时执行拘留。
2013年2月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3年2月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到姜各庄镇某某村陶某某家中想转租陶某某的养殖大棚,因价格事未谈成功,刘某某返回自己的养殖大棚纠集其务工人员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四人已判刑)于当日下午4时30分再一次来到陶某某家中,刘某某安排符某某等四人先在陶某某家大门处等候,自己先进入陶某某家中再次与陶某某谈转租大棚事,刘某某与陶某某因价格事发生争执便叫等候在门外的张某某、李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四人手拿事先准备好的板砖进入陶某某家中,刘某某指挥张某某等四人对陶某某等进行殴打。
陶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要求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姜各庄镇某某村陶某某家中想转租陶某某的养殖大棚,因价格差异未谈成功。
刘某某返回自己的养殖大棚纠集其务工人员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符某某(四人已判刑)于当日下午4时30分再一次来到陶某某家中,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张某某等四人先在陶某某家大门处等候,自己先进入陶某某家中再次与陶某某谈转租大棚事,刘某某与陶某某因价格事发生争执便叫等候在门外的张某某、李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四人手拿事先准备好的板砖进入陶某某家中,刘某某指挥张某某等四人对陶某某等进行殴打。
陶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陶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陶某甲证实,2012年3月23日下午四点多,有五个人去陶某某家,有人拿着砖,他赶紧跑进屋去,看到陶某某头上全是血,他自己也被打晕。
2、陶某乙证实,2012年3月23日下午,育苗室的老板因为转让虾池子的问题与陶某某发生纠纷,育苗室的老板带几个人打伤陶某某及陶某甲。
3、陶某丙证实,有五六个人到陶某某家,拿着砖头进屋,老板让那几个人打陶某某,把陶某某及陶某甲打伤了。
那个老板要买陶某某包的虾池子,和陶某某商量价钱补偿,没有谈妥,那个老板觉得陶某某要的池子转让价钱太高。
那个老板在院里对他说“池子不转让给我,一天打他一回”,然后那几个人就走了。
4、刘某甲证实,她丈夫陶某甲和弟弟陶某某被人打伤了。
5、李某甲证实,2012年3月23日下午3点多,她丈夫陶某某和育苗室的老板谈虾池子的价钱,她们要十六万,那个老板嫌多,没谈好,那个老板就走了,4点10分左右,那个老板带了四五个人又来了,那四五个人下来就从她家门口地上拿砖,那个老板上去胡拉她丈夫,有三个人用砖头打她丈夫,她丈夫头上都是血,陶某甲也受伤了,那些人走之前还说“租也得租,不租也得租”。
6、陶某某陈述,育苗室的老板因为虾池子的价格与他发生纠纷,2012年3月23日下午四点多,那个老板带了四五个人到他家,二话没说就有人用砖头拍在他头上,然后他就坐在了墙边,有人还拽着他的脖领,用拳头打他,他隐约还听见那个老板喊:“你租不租,不租打死你。
”他们走之前育苗室的电工说:“你不干还打你”。
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3月23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一个姓张的人带他去某某一个姓陶的家里去谈海参池子的事情,但是没有谈成。
他回去后叫上孵化室的李某某、张某某、一个姓陈的电工、还有一个姓符的一共四个工人又回到那家姓陶的家里谈海参池子的事情,到了以后他自己进去和那个姓陶的人谈,他的那四个小工就在门外站着,但是那个姓陶的要的钱太多,两个人发生纠纷,他就叫四个小工进来了,李某某用一块砖往那个姓陶的人左边额头砸了一砖,还在那个姓陶的腿上踹了两三脚,后来就散开了。
8、张某某供述,2012年3月23日下午约3点多钟的时候,老板带他和符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上车,车上刘某某告诉他们“一会儿我喊你们,你们就进去,打他们。
”刘某某又讲:“打他们是因租他们的养虾池他们要16万元,就租几个月就要16万,我还帮他们更换水泵电机”。
当天下午四点来钟到了那个村,刘某某告诉他们在门口处等着,一个人拿块砖头,喊他们就进去,把腿打折了。
说完刘某某先进那家东屋,过了几分钟刘某某叫他们进去,他们进去后用砖头砸人,用拳头打人。
9、李某某供述,是老板刘某某叫他们去打架的,进去后,老板让打那个短发黑衣的人。
张某某把那个人踹到了炕墙边上,他上前打他的肩膀子几拳,并用砖头砸了下去。
10、陈某某供述,因为厂子要用那家的池子,那家要的钱太多,刘某某带他和李某某、张某某、小符去协商,如果谈不成,就让他们进屋揍那家的人。
听到屋里吵吵,他们就都冲进去了。
11、符某某供述,老板开着车把他们带到某某的一家人门前,老板让他们在外边等着,自己进去商量事情去了,过了5分钟左右的时候,老板刘某某跟他们喊:“都进来。
”张某某、李某某还有一个姓陈的电工三个人每人从门口那拿了块砖头进去了,他也就拿了个砖头跑在他们三个人后边。
12、辨认笔录5份。
1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15、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16、归案情况说明。
17、协议书及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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