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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擅自采伐林木22株并卖出,被判刑

  • Alpha
  • 2023-08-03
案例来源:远安县人民法院,(20XX)鄂XX刑初XX号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XX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XX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起诉书文号
鄂宜远检刑诉〔20XX〕45号
出庭公诉人
检察员
指控事实
20XX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尹某雇佣吴某(另案处理)开车到远安县镇村组山林,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经营管理的杨树22株,断筒后运输至外地,销售得款3040元。经鉴定,该山林被采伐林木22株,立木蓄积7.5737立方米。
20XX年2月24日,刘某报案。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
指控罪名
盗伐林木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盗伐林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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