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广西林某滥伐林木12亩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千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2-12-27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XX)桂13XX刑初2XX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63年生,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林某的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韦某、黄某等人砍伐了自己种植在象州县某镇新杯村民委某村“某岭”(约12亩多的桉树,并雇请林某用山王车(农用拖拉机)将滥伐的木材运送到金秀县某镇的木材厂销售。经聘请某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滥伐现场进行鉴定,被滥伐的森林蓄积量为56.9立方米。XX年4月22日,林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盗伐林木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