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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区律师辩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XX月,被告人覃某某从孙某处承接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打地坪工程。
覃某某将工程转包给周某,周某召集汪某等工人进行施工。
2019年5月底工程施工结束,至2019年7月孙某足额支付了覃某某全部工程款。
覃某某除支付了汪某等工人出场费及生活费外,将其余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汪某等14名工人劳动报酬131133元,并采用拒接电话、不露面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2019年9月XX日、9月XX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碚区人社局)在xx项目工地,以张贴的方式向覃某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要求其分别于2019年9月XX日前支付汪某等1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25998元,于2019年10月XX日前支付张某劳动报酬5135元。
覃某某逾期未支付。
北碚区人社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0月XX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汪某等劳动者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覃某某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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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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