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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区律师辩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判几年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王,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XX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王承接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
因经营不善,李某王于2019年8月开始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并以改变联系方式、离开北碚区等手段逃避支付。
2019年10月XX日、10月XX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通知李某王接受询问,李某王拒不接受询问。
2019年10月XX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王送达了《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要求李某王7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李某王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至案发前,累计拖欠周某某等1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84221.15元。
2019年12月XX日,被告人李某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承包方已向周某某等人支付上述全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欠条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王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离开北碚区、改变联系方式是因为工程做亏了,怕被骚扰,转到其他地方打工,并告知了上级承包商周某;对领取的11万余元工程款没有异议,但目前还有杂工劳务工资18760元、小别墅构造柱单价差额6000元没有结算,工程已亏损5-6万元,没有钱支付工人工资。
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其不构成犯罪,仅是经济纠纷。
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工人拿不到工资会去项目部闹,这样项目部就会替其支付工人工资。
证人周某某陈述,李某王在写了欠条后,电话就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
证人周某陈述,李某王在签了承诺书以后,就找不到人了,微信和电话都不回。
证人证言能够与李某王的供述相印证,共同证实李某王明知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责任未履行,故意采取更改联系方式、离开用工所在地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没有告知相关人员。
李某王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王辩解其工程已亏损5-6万元,还有部分款项没有结算,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李某王庭前供述,承接的劳务工程是纯人工,不包含机具租赁和材料费。
2019年8月前实际领取11余万元工程款。
18760元杂工劳务工资、小别墅构造柱造价差额6000元没有结算,但均没有凭据,是与周某下属老李、王某某口头商议的。
证人周某陈述,每个月由班组根据进度造工资表,工资直接通过专户支付给工人,生活费则由工人凭条在李某王处领取。
经李某王与王某某对账,李某王班组的总工程量为10万元左右,李某王已领取11余万元的工程款,不应该拖欠工人工资。
证人王某某陈述,经对账,李某王的工程量结算为11万余元,8月前已实际支付完毕。
证人证言能够与李某王的供述相印证,共同证实李某王在对账后实际领取了工程款。
李某王在领取工程款后出现5-6万元亏损的缺口,有且仅有李某王个人的供述,且即使工程出现亏损,亦不是李某王采取更改联系方式、离开用工所在地等手段进行逃匿的理由。
李某王逃匿后致使大批劳动者集访、投诉,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李某王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王在庭审中虽对指控罪名表示异议,但能如实供述因工程亏损,怕被骚扰,遂变更联系方式、离开用工所在地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意见系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量刑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李某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王的认罪态度、款项支付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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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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