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盗窃罪累犯、坦白,如何量刑?——王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0年12月8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丰县。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6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11月被徐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念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XX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郭新庄徐某家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1辆盗走。

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83元;

2.2017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XX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天一浴池附近,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天一浴池马路对面的白色梦得龙牌电动二轮车1辆盗走。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另查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王某的陈述,本院(2016)苏032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丰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证认〔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王XX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XX因盗窃屡次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