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咸阳1月17日电(记者 倪建军 通讯员 宫绪周)备受关注的陕西省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本报2013年11月16日曾作报道)一审有果,今天上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侯福才犯
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福才在任渭南市城建局建管科长期间,主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项工作。2001年11月21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渭南市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侯福才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从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以收取所谓“担保费、咨询服务费”的名义,6年间先后向46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91.9万余元。
截止案发,侯福才财产共计5615.04万余元,扣除其收受贿赂的2191.9万余元和正常收入338.81万余元外(包括工资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差额3084.32万余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191.9万余元,并对3084.32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侯福才利用自己管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之便,长期以祥和公司名义向他人进行索贿,致使国家的相关费用流失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侯福才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据了解,侯福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要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办的,陕西省反腐败协调小组也将该案列为2012年重点督办案件。2012年6月21日,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逮捕,7月27日,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由于案发后侯福才销毁了全部相关资料,省纪委、省检察厅和省检察院先后抽调上百人,历时一年多时间最终查清了该案。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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