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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河道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定罪两年引争议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20
核心提示
  他,案发时只不过是一个“河道吏”——时任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家中却有着44张存折200多万元的存款,其中180多万元无法说出其合法来源。
  作为郑州市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李国臣案引发了一个争议话题:说不清楚的180多万元如果认定是受贿罪,最重可能被判死刑,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国臣的巨额财产从何而来?为何检察机关起诉的受贿罪无法认定?案犯到底是漏网还是冤枉?就此疑问,记者展开调查。
  ”河道吏”家中搜出44张存折200多万存款
  去年8月,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匿名举报:时任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的李国臣存在经济问题。根据这条线索,二七区检察院反贪局依法对李国臣的住宅进行搜查。
  据二七区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曹卫华介绍,李国臣的住宅很普通,面积也只有七八十平方米。检察人员也不相信能够在这样的住宅中搜出百万元巨款。但随后,装着巨款存折的小盒子被搜了出来:一共44张存折,码得整整齐齐;在一个锁着的柜子里还有1.2万元现金。44张存折里的存款金额不等,少的两三万元,多的十几万元,共计人民币2199348.85元、美金2808.08元、港币2938.98元。
  180万不明收入检方提出受贿指控
  对此,李国臣把这些钱的来源解释为合法收入,但检察人员给他算了一笔明细账:李国臣十几年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共计166566.68元,其妻子梁春玲20年来的工资、福利收入共计106467.31元,即使加上夫妻二人的其他合法收入,如单位发放的补助费、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等,也还有180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那么,这来源不明的180万元从何而来?这或许得从李国臣的任职经历说起。
  李国臣在郑州市曾经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不是因为是”河道吏”,而是他曾经担任过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二七区检察院经过侦查,发现李国臣在任2001年全国秋季糖酒会组委会广告部副部长期间,掌握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大权。在为某广告公司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时,李国臣涉嫌收取了该公司所送的现金3.8万元;2001年年底,为某文化传播公司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时候,他涉嫌收受该公司“好处费”10万元。
  2004年11月16日,二七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国臣提起公诉。
  受贿罪名证据不足只获二年有期徒刑
  6月21日,二七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李伟告诉记者,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争论最大的焦点就是受贿罪名是否成立。
  起初郑州市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刘某供述:2001年秋季糖酒会期间,李国臣帮助其协调各种关系,办理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事后,他给李国臣送了10万元“好处费”。但是在庭审时,刘某却推翻了原来的证词,说当初自己做生意时向李国臣借了1万元钱,这1万元作为李国臣的入股资金。后来自己的生意不错发了财,就回报给李国臣10万元。朋友之间的借款,至于如何归还、归还多少,完全出于自愿,并不触犯法律。法院认为该指控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系孤证,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至于李国臣涉嫌收受某广告公司3.8万元现金的指控,也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院采信。最终,对李国臣受贿罪名的指控,法院以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李国臣有期徒刑二年,依法追缴其人民币1760571.6元、美元2807.08元,一并上缴国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专家争论有无修改必要
  6月23日,郑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项罪名设定17年来,几乎就成了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项“附带罪名”,几乎没听说过哪个腐败分子单独因为被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论罪定刑的。根据案件记录,李国臣案是郑州市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李国臣漏网了还是冤枉了?这成为目前争议的焦点。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
  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数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贪污所得或受贿所得,就有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数额超过100万元,就有可能被判处死缓或者是死刑;而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所以,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贪官的一道“免死牌”,与我国反腐精神不符。
  不少律师都认为,必须对此罪名的量刑或定罪作出修改:一种是保留此名,但对其量刑要加重,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划分不同档次,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像贪污罪一样判处极刑;第二种办法是废除此罪名,参照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规定,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按贪污罪论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则表明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现在倡导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如果不能找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或受贿,就不能比照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无奈的权宜之计,罪名的设定以及量刑维持现状完全有必要。因为取消了此罪名可能让真正的罪犯漏网,加重量刑的话可能有失司法公正。
 来源:河南报业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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