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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75期】智豪律师讨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贩卖毒品案等案例

编者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案件团队讨论制度,定期在每周五下午对智豪所承办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凝聚集体智慧,帮承办律师丰富辩点、拓展思路。为进一步提升办案水平、加强业务沟通、交流,我们对讨论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案例以及具有较强参考意义的案例进行梳理,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化名并简化案情),提炼出观点供大家在办案过程中参考。本期讨论了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等十余件案例,因部分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我们选取其中六件案例与大家分享。
 
讨论案例一
丁某涉嫌盗窃罪案:以盗窃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多次到工地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进行藏匿,然后以毁坏或丢弃该电脑主板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较少于被窃电脑主板的钱款。某天,被告人丁某在某工地盗取一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将主板藏匿在案发现场附近。后因被害人没有联络被告人丁某,丁某遂到案发地将主板带回住所,该主板价值2万余元。
讨论关键词:盗窃、敲诈勒索
争议观点:
观点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要利用电脑主板要挟车主用钱赎回,而不是将电脑主板占为己有、毁坏或者丢弃。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是手段,目的在于勒索财物,而不是占有挖掘机电脑主板卖钱。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观点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敲诈未果后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讨论案例二
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冲突结束后,为了报复而再次实施打砸行为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某晚,黄某在酒吧与朋友喝酒唱歌时,与隔壁卡座客人发生口角纠纷。酒吧老板李某规劝黄某不要影响他人,黄某认为李某让自己在朋友面前没面子,继而殴打李某和赶来维持秩序的酒吧工作人员。最终黄某和另外2名酒吧工作人员轻微伤。冲突结束之后,黄某回到家中越想越生气,遂再次来到酒吧,将该酒吧价值4万余元的音响、电视等物品砸毁。后黄某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讨论关键词: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某在酒吧喝酒过程中,出于逞强耍横的目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其在冲突结束之后,返回现场并再次实施打砸行为,故意毁坏财物,属于新的犯罪行为。对两个不同犯罪行为,应该认定为两次犯罪,数罪并罚。
观点二:本案如果认定甲某在酒吧中的打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再次返回酒吧,实施的打砸行为,系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继续行为,应视为同一个犯罪行为,应当仅认定寻衅滋事罪一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讨论案例三
陈某贩卖毒品案:仅以购买毒品数量巨大为由能否推定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基本案情:陈某本人系吸毒人员,某一天,向位于云南省的王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十公斤的请求,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王某提供的账户中。后该批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王某到案后,指证陈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情况。陈某否认有购买毒品的事实,辩解转账情况系归还赌债。起诉书认为,虽然陈某拒不供述购买毒品的目的,但结合其购买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足以推定是用于贩卖,故认为涉嫌贩卖毒品罪。
讨论关键词: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司法推定
观点:
一、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用推定来认定为贩卖毒品。
二、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三、从另一方面来看,即使嫌疑人购买了数量巨大的毒品,本人不可能吸食完,如果其送给他人吸食,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故推定的方式,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讨论案例四
古某非法采矿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古某从2014年7月开始,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吏某共同在某沙场进行采砂活动,将开采的河沙销往某公路项目部用于工程建设,本人供述“干了四个月,开采6000余立方,销售金额50余万元。”。2019年6月“吏某非法采矿案”被立案侦查,9月对古某网上追逃后刑事拘留,11月移送审查起诉。古某本人辩解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没有更换联系方式,不知道案发。
讨论关键词:非法采矿、诉讼时效
争议观点:
一、诉讼时效以案件立案侦查时间为准,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本案就证据及事实来看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建议考虑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争取不予起诉,免予处罚或缓刑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讨论案例五
黎某抢夺案:借打手机,趁机逃离现场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黎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在向于某借打手机,黎某拨通电话后边讲边往门口走,当快走到门口时,黎某带着手机拔腿就跑,于某立即去追,未追上。
讨论关键词:抢夺罪诈骗罪
争议观点:
观点一:应构成诈骗罪。于某基于黎某的欺骗行为,自愿将手机交付给黎某使用,之后于某遭受了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应构成抢夺罪。从表面看于某是“自愿”将手机交给黎某使用,但实质上于某始终在一旁等待黎某用完后归还自己,黎某骗手机使用,是为了下一步公然夺取手机的准备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讨论案例六
白某购买脏物案:购买赃物的法律性质?
基本案情:大学生白某酷爱摄影采风,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太贵,白某在闲鱼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看中了一款二手佳能相机,约定当面交易。见面之前白某咨询过专业人士,这款佳能相机的市场价格在3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22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白某,告知其购买的佳能相机是赃物,系唐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讨论关键词:赃物、追缴、盗窃
争议观点:
观点一:白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赃物,该相机系盗窃而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观点二:白某行为不够成犯罪,所购脏物佳能相机应当追缴,其损失可向唐某索赔。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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