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武隆区律师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华,男,住重庆市武隆区。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XX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因未收到土地流转费,与武隆区白马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持汽油锯将重庆市武隆XX有限责任公司栽种在已流转土地上的7棵景观树毁坏(其中朴树1棵、樱花树6棵)。
经鉴定,被毁坏的7棵树木价值8120元。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李某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华到案后赔偿重庆市武隆XX有限责任公司10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某华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某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