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陆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初,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窜到隆安县乔建镇鹭鸶村鹭鸶屯“雷桑”(地名)香蕉种植基地(以下简称香蕉种植基地),向被害人劳某称要在香蕉种植基地找份轻松的工作,劳某未答应。
 
同年7月底,陆某某伙同陆某到香蕉种植基地,再次向劳某强调要找份轻松工作,未果。
 
后陆某某怀恨在心,便伙同陆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10月10日凌晨,两人到香蕉种植基地将供水水管等灌溉设备打砸毁坏。
 
经鉴定,被毁坏的供水水管等灌溉设备价值人民币6392元。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2年10月26日经公安机关拘传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陆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