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郭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动投案,减轻处罚

  • OpenLaw
  • 2017-11-08
公诉机关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珙县人。
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8日晚,被告人郭某甲酒后到村干部刘某家,找刘某出具购买了“新农合”的证明。
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郭某甲为发泄心中不满而将父亲郭某乙的房屋点燃烧毁,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
经鉴定,郭某乙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共计价值139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勘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害人郭某乙陈述,证人刘某、郭某乙、张某某、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存根,到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申请,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13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学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锐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