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户籍所在地唐山市。
2009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侯忠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彩票站附近,与被害人陈某陈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致使被害人陈某陈某鼻面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陈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具有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侯忠印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关于量刑提出以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此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偶然性;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彩票站附近,与被害人陈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致使被害人陈某鼻面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相关损失,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涉及坦白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坦白情节及当庭认罪情节不能重复评价。
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